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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工作规程
2017-11-23 12:17   审核人:

根据国家教育部2002年2月21日下发的《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之规定,结合我校的性质和任务以及图书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工作规程》。

第一章 图书馆的性质与任务

第一条、图书馆是我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我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图书馆的办馆宗旨是“读者第一,服务至上”。

第二条、图书馆应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紧密配合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通过书刊资源,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精神文明的教育,充分履行图书馆教育职能。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采集以文经为主的各种、各类文献资料和本校的出版物,搞好馆藏建设。

二、建立和完善图书馆网络系统,积极搞好馆藏电子化和数据库建设,全面推进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和数字化进程。

三、负责对各种类型的文献资料进行科学的分类编目,做好文献资料的流通、阅览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文献资料的作用。

四、负责开发文献情报资源,开展参考咨询和读者辅导工作。

五、定期开展读者培训和教育工作,培养师生的情报意识和利用文献情报的技能。

六、负责国内外书刊资料的交流和交换工作。

七、负责统筹、协调全校的文献情报工作,并在业务上对各系(部)的图书资料工作进行指导。

八、负责书刊资料书目核对和剔旧工作。

九、负责与省高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各院校图书馆开展多方面协作和学术交流活动。

十、负责制定图书馆的各项制度和管理条例,负责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培训等工作。

十一、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图书馆领导体制及机构设定

第三条、 图书馆实行主管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四条、图书馆设馆长一人,设副馆长一人,馆长、副馆长的任免与学校系部主任、副主任相同。

第五条、 图书馆实行逐级负责制,即馆长负责全面工作,副馆长对馆长负责,部室主任对副馆长负责,一般工作人员对部室主任负责。

第六条、图书馆按照图书、期刊、电子资源三大文献系列,采用“一条龙”式的管理模式,设置办公室、采编部、流通部、期刊部、阅览部、现代技术部、西区分馆、北区期刊阅览室。

第七条、学校设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机构。

第八条、 图书馆设直属党支部,党支部设书记一名、支部委员2名。党支部在图书馆起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章 工作人员、经费与设备

第九条、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党政人员。

第十条、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图书馆事业,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钻研业务,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应保证为图书馆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在专业技术人员中,学过本校各专业的应占40%以上;图书情报专业或受过图书情报专业技术培训一年以上的应占30%以上;计算机、外语、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占20%;其它专业占10%。

第十三条、 图书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具有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比例为2∶4∶4。

第十四条、在文献采集中应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保持重要文献和特色资源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注意收藏本校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出版物和学术文献。

第十五条、学校应保证图书馆经费的投入,并根据书刊价格的涨幅逐年增加。文献购置费在全校教育事业费中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应有计划地为图书馆添置复印、缩微视听、计算机等设备和家具,其购置费由学校教学设备费中开支。

第十七条、学校应保证图书馆的馆舍条件,不应随意挪作他用。

第四章 图书馆的业务工作

第十八条、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采集国内外各种文献,逐步形成具有我校专业特色的馆藏体系。本校专业的文献量应占70%以上,对连续出版物的收藏要保持其完整性和系统性,注意收藏本校出版物和学术文献。

第十九条、有计划地进行馆藏文献清点与剔除工作。

第二十条、新到馆的文献及时分编入库,投入流通。

第二十一条、采用《中图法》第四版分类文献,用著者号区分同类文献;依据国家标准著录文献;逐步实现分类、编目的标准化与自动化。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设有文科书库、理科书库、样本书库、过刊库、工具书阅览室、中外文现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等书库和阅览室。馆藏图书一律按分类排列。

第二十三条、开馆阅览时间每周不少于70小时。节假日亦应保证一定的开馆时间,网上资源的服务做到每天24小时开放。

第二十四条、图书馆应开展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读者服务工作,提高各种文献的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积极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图书馆应尽可能的向社会读者和社区读者开放。面向社会的文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

第二十七、条图书馆应不断更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规定考核办法,并保证贯彻执行。

第二十八条、加强业务统计工作,注意工作数量和工作效果。

第二十九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网络条件,积极开展网上预约、催还和续借服务,网上电子公告、电子论坛和意见箱服务,网上信息资源导航服务,最新信息定题通告服务,网上协同信息咨询服务、网上资源及数据库的服务等网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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