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图书馆行政公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和使用。
2、凡是在以图书馆名义发出的公文、协议及签署的表格上加盖行政公章,要履行以下的手续:
1)以图书馆行政、业务来往中的公函、协议需加盖行政公章的,须经馆长签字后盖章。
2)凡馆内职工因个人私事需单位出据证明加盖公章的,由馆长批准后,方可盖章。
3)凡目的不详的介绍信、证明信、空白介绍信均不得加盖公章。
3、每次使用公章都要认真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人、事由、时间、批准人、经办人、印数等。
4、图书馆行政公章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携带出办公室。
5、凡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公章的,要追究使用者管理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