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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暂行奖惩条例
2017-11-23 11:45   审核人:

为维护读者利益、保证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使各项工作得以顺利的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1、迟到、早退每次罚款5元,工作时间脱岗25分钟-1小时罚款20元,以上超过一小时均视为旷工并计违纪一次。

2、在职职工病假、事假(每月累计超过1天,超过部分)停发本人当天的津贴;每月病假累计超过10天,事假超过5天,旷工超过一天,扣发当月全部津贴。临时工病事假按25元/天扣发工资、旷工每天罚款150元。

3、临时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辞退或开除,并视情节严重处以相应的罚款:旷工满3次;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不十分严重两次以上;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一次以上或严重违纪行为一次以上。

4、员工应认真履行签到签退制度,不得代替他人签名,违者双方均按矿工处理;工作时间必须严格遵守岗位制度、服从工作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视违纪一次:串岗、私自调班、在岗位上从事吸烟、待客、干私活、大声交谈、吃零食等影响工作或与工作无关的违纪行为。

5、图书馆每学年将对各部门书刊进行清点,图书丢失超过0.5%的部门,超过部分按相关规定赔偿。

6、不允许不履行正常手续私自将图书、期刊外借,如擅自外借,按窃书论处并另外罚款50元/册。

7、因服务态度等自身原因被读者投诉到馆长或学校者,经查实视情节罚款30-100元,并视为违纪一次,。

8、在职职工年累计一般违纪超过二次,不能评优;受到学校批评者,扣发一个月的岗位津贴;受到行政警告者,扣发两个月的岗位津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含记大过)处分者,扣发全年的岗位津贴。临时工违纪累计三次以上者开除。

9、每学年图书馆将对各部门员工的出勤、图书完好率、参加各项活动、读者反馈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对优秀员工进行适当的奖励。

10、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遵照学校及国家相关规定,解释权归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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