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读者进借阅室必须出示本人借阅证或一卡通,经工作人员验证后方可进入,书、包等物不得携入。
2、读者借到图书时请仔细检查,如发现勾划、批注、缺页、污损等情况,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均由现借书者负责。
3、凡同样版本的图书每位读者限借一册。
4、读者自觉将阅览完毕或未选中的图书放回原处。
5、读者借阅图书,请按顺序依次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携带出馆。
6、读者严格遵照执行图书馆自动化借阅管理办法,自觉办理借阅手续,图书馆不办理自动化借阅之外的任何借阅手续。
7、读者要爱护馆藏图书,如发现违章,按图书馆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8、外借的图书如遇特殊需要,无论到期与否,本馆有权随时催还。
9、凡借阅证有违章者,须办理完违章处理后方可继续借书。
10、借阅手续、册数和借阅期限
1)馆藏图书须由本人在馆内各借阅室使用借阅证或一卡通办理借出手续。
2)对图书、工具书、报纸和期刊等需要部分复印的,可在各阅览室服务柜台凭有效证件办理相应手续后,到指定地点复印,复印后立即归还。
3)特藏书刊和线装书原则上不得复印。有特殊要求需请示馆长。珍善本书不得复印。
4)图书馆各类读者借阅图书册书和期限见附表1。
附表1 纸质图书借阅册数及期限
读者类型 |
借阅册数(类型) |
借阅期限 |
在校学生 |
3册,其中文学(I)类限借1册 |
文学(I)类15天,其他类30天 |
教职工 |
10册,其中文学(I)类限借5册 |
60天 |
离退休职工 |
3册 |
60天 |
备注:逢节假日及假期所有借期将自动顺延 |
11、续借
1)续借手续必须在所借图书借阅期未满前办理。
2)若待续借图书已有人预约,则不可以办理续借手续。
3)读者应在图书所属借阅室办理续借手续。
4)除文学(I)类外,每种图书只可续借1次,续借期为30天。
12、图书声称归还:
1)凡读者声称已归还,但图书馆自动化借阅系统仍记载该图书被该读者借阅的图书,称为“声称归还”图书。
2)“声称归还”的图书应由读者积极寻找,图书馆相关部门也应积极配合查找,如读者找回,须于当日归还。如已逾期,因读者保管不当等原因,须缴付逾期罚款;如因其他原因,可酌情减、免逾期罚款。
3)若“声称归还”的图书于首次报称归还后一周内仍未能寻回,则该图书被视为读者遗失。
4)“视为遗失图书”的借阅者须按图书馆“遗失、污损书刊办理办法”缴付罚款。